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0期 业务之窗

税务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作者: 季建新 张圣军 曹瑞丰 上一篇 下一篇

证据是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取证是实施稽查的关键环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账簿、财务软件、电子商务等在企业中迅速推广应用,纳税人利用加密、授权等方式隐匿交易信息,编造、修改各种电子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冲击。如何适应这些变化,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作为现代电子技术的产物,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多重性、易破坏性和高科技性等特点。做好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保护目标系统,确保取证全面客观

电子取证时,首先要保护各种与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避免数据丢失。如有必要,稽查人员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现场可能记录违法行为的物品、数据等证据,经批准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备进一步分析。封存对象主要包括: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的磁介质、上机记录、命令记录、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现场的各种打印输出结果、传真打印件、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等。应当注意的是,封存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要事先做好系统工作状态、系统运行参数的记录,以防关机后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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