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与会计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与会计处理

作者: 姚云霞 聂鹏昭 上一篇 下一篇

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较难区分,因此很多会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区别,而在会计处理上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但改变了原来的用途,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其金额计入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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