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财税[200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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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