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财税[2006]126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