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2006年9月14日 财税[200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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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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