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3期 税制改革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

作者: 陈志勇 姚林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开征物业税,土地出让金不应并入物业税征收,应采取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并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当前,应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为物业税的出台创造有利条件。关键词:物业税 功能定位 立法模式


本文认为,开征物业税,土地出让金不应并入物业税征收,应采取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并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当前,应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为物业税的出台创造有利条件。关键词:物业税 功能定位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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