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7年 第5期 论坛

“两法”合并后税收如何应对企业成本约束机制缺陷

作者: 蔡高锐 单位:福州大学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规定,对工资费用改为据实扣除,但我国公司治理环境尚未明显改善,受委托代理问题的困扰,企业缺少内部成本约束机制,计税工资改革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下降。本文探讨了原有计税工资等税前扣除机制的缺陷,提出应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附加福利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由工资奖金方式变为股票期权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间接约束企业成本开支,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目的。关键词:计税工资 在职消费 股票期权 “两法”合并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规定,对工资费用改为据实扣除,但我国公司治理环境尚未明显改善,受委托代理问题的困扰,企业缺少内部成本约束机制,计税工资改革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下降。本文探讨了原有计税工资等税前扣除机制的缺陷,提出应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附加福利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由工资奖金方式变为股票期权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间接约束企业成本开支,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目的。关键词:计税工资 在职消费 股票期权 “两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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