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期 中国税务论坛

运用税收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 本刊特约评论员 丛明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是党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意义深远。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社会有可能进入“矛盾凸显时期”。今年我国gdp总量将超过20万亿元,按现行汇率折算,人均gdp将达2000美元左右。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和矛盾凸显的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涌现出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利益多元化的复杂格局,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摩擦和矛盾经常发生,有时甚至出现尖锐冲突。对此,如何正确把握当今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运动规律及其本质属性,如何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妥善处置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矛盾,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下一步,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其中,如何运用税收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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