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2期 特别策划

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解读

作者: 刘剑文 上一篇 下一篇

2005年10月,国务院曾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决定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纳税。依据这个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日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试行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要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今, 2006年度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正在进行中……税务局对自行纳税申报做了哪些准备工作?纳税人对此持何种态度?专家学者又有怎样看法?本刊派出记者进行了分组采访。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它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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