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2期 特别策划

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说……

作者: 本刊记者 王平 上一篇 下一篇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是我国首次对高收入者的自行纳税申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其实,此次实行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并非新创。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五)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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