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5期 专家视点

关注新破产法 保障税收权益

作者: 季怀银 上一篇 下一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并将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破产法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等规定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安全,应当引起税务机关和税法学界的重视。我国有关法律中虽然也明确规定了税收优先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不注意与新破产法相衔接,就很难发挥作用。本文就新破产法施行以后如何具体应用税收优先的原则予以探讨。

一、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及其含义

一个企业纳税人如果破产时仍有欠缴的税款,那么纳税人的剩余财产到底是应当先清偿税款还是先清偿其他债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就是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既欠缴税款同时又欠有其他债权人债务,没有能力同时清偿时,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三种方法处理:一是当其他债权属无担保债权时,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优先执行税收;二是当其他债权属于担保债权时,税收视同于担保债权,即税收与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按各自发生时间的先后决定执行的顺序;三是当其他债权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一律优先执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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