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6期 税务与会计

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作者: 胡伟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代表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又是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与发展潜力的重要体现。因此,国家在会计、税收政策上大力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投资,为企业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目前,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适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而非上市公司适用2001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务处理与旧准则基本一致,而与新准则有较大不同。

一、上市公司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要求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应将其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能够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分配的,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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