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 财税[2007]39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