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1期 特别策划

落实“两个减负”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作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志勇 上一篇 下一篇

和谐税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在整个社会中,所有税收的最终负担者是老百姓,是自然人;政府和百姓的和谐,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税收工作上。

税收的和谐,除了反映在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满足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以及落实国家政策保证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等职能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构建相互理解、沟通良好、相互促进的和谐征纳环境也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说到底就是要建立良好和谐的征纳关系: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是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工作负担,是为了提高税务机关行政效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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