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8年 第3期 论文摘萃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宋效中 姜铭 单位: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实施可以增强内资企业自有留存资金的实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较“两法”合并前降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将随之降低,企业自有留存资金将增加。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减轻额度实际上要大于只考虑税率降低一项所带来的税负减轻额度,增强了企业自有留存资金的实力。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实施可以增强内资企业财务的偿债能力

企业对一笔债务总是担负两种责任:一是偿还债务本金的责任;二是支付债务利息的责任。在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时应考虑负债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从债权人的立场看,他们最关心的是贷款的安全,也就是能否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如果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很高,股东提供的资本比例很低时,则企业有不能及时偿还债务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的已获利息倍数不够高,甚至小于1,则企业有现金存量难以支付利息的风险。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后,可以增加企业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并提高已获利息倍数,从而改善企业的负债状况,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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