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8年 第3期 论文摘萃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增值税的影响

作者: 郭芃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新旧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的比较

分期收款销售,是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按照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即,在发出商品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按照合同规定取得每期应收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旧会计准则下,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专门核算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了企业尚未收到货款部分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一科目,在分期收款销售中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并结合“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对分期收款销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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