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8年 第7期 外国税收与借鉴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税务局的税收征管经验

作者: 吕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征收制度。税务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级,实行分税制、彼此互相独立,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共享、共征的税种。维多利亚州位于澳大利亚大陆东南端,人口约占全国的26%,维多利亚州税务局(staterevenueoffice,以下简称sro)隶属于维多利亚州政府,负责本级政府税收的征管与立法工作,其税收收入列居澳大利亚各州税务局第二位,仅次于新南威尔士州。

sro将税务工作划分为五个部分:税收征收效率及效果;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意识;税收工作中信息技术的应用;税务系统内、外部的业务联系和沟通;税收工作标准的建立和检验。根据这一理论,sro制定了严密的考核管理体系。sro将职位划分为6个等级,工资级次与此相对应。新员工从一级或二级起步,根据表现逐步进级;有工作经验或知识背景的一经聘用,可直接到达四级或五级;级别高的不一定担当领导;通常法制、it、稽查等部门的人员级别要求较高。各级次的工资还有浮动,每位员工的进步退步都会反映到工资上。其内部人员流动非常普遍,这不仅有利于部门之间的了解和衔接,还可以使员工在不同岗位积累经验;同时由于制度规范、职责明确,整体工作不受人员变动的影响。在人员选拔时,各部门任何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任何空缺岗位,不受职位高低限制。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另外sro员工的培训机制也相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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