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5期 业务之窗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工作中的要点把握

作者: 蒋勇 上一篇 下一篇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一项重要事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工作,需把握以下要点:

一、需报批财产损失项目的界定范围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了8项必须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分别是:(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13号令同时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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