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6期 税法解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刘磊 上一篇 下一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法人所得税制,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为合理。但是,这也可能导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营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地区转移。对于合理解决所得税收入的跨区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本刊延请参与办法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刘磊同志对该办法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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