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6期 税务与会计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附表格)

作者: 高金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全面规范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刊上期从承租人的角度探讨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及其纳税调整方法,本期从出租人的角度继续探讨相关差异及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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