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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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纺织品制造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法院裁定将我公司拥有的一处房屋用于抵偿债务,该处房屋经拍卖所得120万元。我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其与地税部门达成的代征协议规定,我公司还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而我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我公司以房抵债并未取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关税款。请问以房抵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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