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6期 业务之窗

清算所得按资产价差计算纳税

作者: 陈萍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解散或注销时需要进行清算,如果有清算所得,要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清算所得的计算,容易产生两种不同的计算结果。一是按照会计核算恒等式原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计算,企业的全部资产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后,已经等于0,再扣除各项清算费用和损失后,就会出现负数结果。所以,一般企业清算时,不会有需要纳税的清算所得。二是将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以公允价值计算,由于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价差,这部分价差等于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后的余额;再将价差扣除清算费用和损失后,就是企业的清算所得,这部分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上述两种计算结果,应该说,后一种计算才是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正确理解。但是,即使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还会存在一些误差,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导致有些资产的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价值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会计清算所得与税法清算所得的差异,如果不考虑这种差异,无疑会造成纳税人多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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