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14日 国税函[2008]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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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

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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