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9年 第1期 案例分析

企业多转成本的偷税问题不可忽视

作者: 袁力田 王春耘 单位:湖南省绥宁县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某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计划安排,对该县冶炼行业进行纳税检查。在辖区内,a冶炼厂主要生产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2006年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原材料——硅石”科目的年末余额数量及金额均为红字,数量为2158.42吨(红字),金额为38.85万元(红字);企业原材料采取个别计价的核算办法,原材料单价为180元/吨。检查人员初步认定企业多转原材料成本:388515.60+2158.42×180=77.7万元。由于企业年末没有在产品,产成品也已全部销售,稽查人员拟将多转的成本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请企业核对写出书面回复。企业会计在书面回复中解释:企业在接到订货方的订单后根据订单数量采购原材料,原材料购进后一次性投入生产,加工后全部交订货方。原材料账面红字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字金额及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同时承认造成该笔原材料年终红字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部分原材料1021.31吨(1021.31×180=18.38万元) 属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二是部分原材料1137.11吨(1137.11×180=20.47万元)并未投入生产,属多转原材料成本。经稽查人员复查,财务人员所述属实。据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04679.8×33%=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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