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2期 特别策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影响分析

作者: 邓远军 上一篇 下一篇

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相衔接,对消费税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等作出部分调整

(一)比照增值税纳税期限与申报纳税期限的调整,做了适当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原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共6档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对上述纳税期限所对应的申报纳税期限,消费税暂行条例相应都进行了延长。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由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改为15日内;新增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统一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纳税期限的,由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改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改为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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