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3期 业务之窗

八种情况下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作者: 纪宏奎 上一篇 下一篇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加计扣除只能是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八种情况下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一、非居民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就是说,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对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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