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3期 业务之窗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关注的新政策解析(上)

作者: 陈萍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汇算清缴后制定的政策可追溯调整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汇算清缴后制定的新所得税政策不仅适用于2009年及以后,而且对2008年也可以适用,即可以追溯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没有确认的损失也可以追溯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就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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