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6期 业务之窗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需注意的误区

作者: 章建良 上一篇 下一篇

误区一:不区分损失性质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应作转出处理,同时可与资产损失一起作报损处理。但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区分不清资产损失的性质,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将进项税作转出处理,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审批时不认定进项税转出额,导致纳税调增;或把非正常损失认为是正常损失,进项税应转出而不转出,存在偷逃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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