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0年6月21日 国税函[201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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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发布实施。现就执行本《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二、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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