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9期
热刊冷眼
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需具备三个条件
上一篇 下一篇在中国,社会保险缴费俗称“五费合一”,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由于这些缴费缺乏法律上的统一性和强制性,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它们或延长新员工试用期,或者将合同工改签为劳务用工,或者瞒报、假报或少报正式员工,尽量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逃避雇主对雇员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是对劳动者权益和雇员福利的严重侵害。
为了提高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防止雇主偷逃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全国性社保基金账户,提高社保基金收入、支出与管理的透明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保资源的互济共享。税务局在征税方面的效率远高于社保部门收费的经办机构,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社会保障税应单独设立专门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允许与一般财政收入混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