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10期 专家视点

论增值税专用发票死刑之废除

作者: 刘剑文 上一篇 下一篇

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废除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以下简称“增值税死刑”)。本文就增值税死刑废除问题谈点看法。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死刑的由来与适用

增值税死刑最早是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规定的。其后又被纳入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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