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10期
税法解析
解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上一篇 下一篇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这是在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 )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详细解释。本期“税法解析”栏目邀请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的专业人士对操作指南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并指出和之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指南等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企业在进行境外税收抵免的计算处理中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关注,以避免双重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国企业须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企业在境外收入上可能承担双重或多重税负的问题,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将其于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算境内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免。可作抵免的境外税收包括企业直接缴纳的税负(如投资所在国征收的股息或利息预提税)和间接税负(即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所间接负担的当地所得税)。操作指南在125号文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详解和指引,包括可抵免境外税负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的明确要求,多层子公司架构中每一层级持股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可间接抵免税额的按年度计算,以及与境内外所得有关的共同支出的分摊等等。操作指南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企业就还未完成的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操作指南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现就操作指南中需关注的重点内容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