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3期 法治视界

双剑 斩断偷税“黑手”

作者: 海艳 张鹏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2010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税务稽查人员到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税务登记中的注册地址是另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的办公场所,据乙公司人员介绍,甲公司曾经在这里办公,但是现在已经搬出,甲公司的情况他们也不清楚。稽查人员在制作稽查预案时已经获悉,眼前的这家乙公司是持有甲公司70%股份的法人股东,所以乙公司不可能不清楚甲公司的情况。但稽查人员并没有与眼前这家公司正面交锋,而是先从侧面了解乙公司财务人员情况,发现该企业的财务总监唐某,在甲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名单中赫然在列。同时,稽查人员通过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调查了甲公司报税人员的基本情况,结果是负责为甲公司报税的人员同时也是乙公司的记账会计,这条线索进一步证明了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着密切联系。为尽快查清情况,稽查人员对乙公司的记账会计进行询问,该记账会计介绍,唐某也负责甲公司的财务工作,由于甲公司现在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北京,唐某目前在北京常驻。同时,他还提供了甲公司法人代表孔某及其财务总监的手机号码。稽查人员立即拨打了二人的电话,但都无法接通。他们意识到如果不马上找到甲公司负责人与财务账簿,就无法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同时也存在着人为损毁证据的可能。检查组当机立断,决定借助公安机关的侦察手段查出企业法人代表在沈阳的住址。沈阳市国税局立即启动税警协作机制,税警联合检查小组随即成立,在公安经侦民警的大力协助下,很快查出了企业法人代表孔某详细住址,并在其家中找到了孔某。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手续后,要求他立即提供企业的会计账簿,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孔某表示愿意全力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但是由于前期企业接受审计检查,企业的会计账簿存放在北京,并表示尽快将账簿送回沈阳。为保证账簿安全,税警联合检查组立即与孔某到北京调取账簿,并于当天将甲公司的会计账簿从北京安全调回沈阳。经查,该企业通过购买假发票虚列成本,已经构成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16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现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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