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11期 财税观察

规范征前审核 拧紧税收执法风险的“水龙头”

作者: 彭建军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推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得到明确,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加强,税务机关执法责任风险也不断加大,尤其是在具体工作中,税务机关为更好地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操作办法,这些办法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有些却忽视了法律的程序性原则,容易受到司法责任追究。“征前审核”由于涉及所得税、流转税等多项一线征管措施,在这方面颇具典型意义,值得思考和探讨。

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执法责任的起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两个时点非常重要:一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二是纳税申报时间。这两个时点也是税法要素的重要内容。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方面,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事项,即可认定纳税义务成立。但纳税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纳税人对应纳税额的申报。目前我国确定申报应纳税额的程序和方法主要是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在自行申报方式下,征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未自行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行使税额核定权。而核定或审定权的行使,是在纳税人纳税申报之后。所以,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纳税义务确定方式,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申报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在税务机关接受纳税申报之前,纳税义务人按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申报,只要申报符合税法要求,税收机关无介入的必要,也没有介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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