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11期 业务指南

解读《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作者: 范晶晶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企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原非流通股在经过一定禁售期后,可以转为流通股,这些股权称为限售股(restricted shares)。鉴于限售股的形成及转让有其特殊性,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以及避免限售股转让重复征税,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以下简称“公告”),针对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益,对纳税主体、收入时点、纳税环节、税基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文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征管要求几方面对公告作出解读。

一、政策背景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产生的限售股。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机构配售股是指,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时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股票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才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锁定一年,才可上市交易。公告所规范的限售股是第一种情况,即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tradable share),市场俗称为“大小非”。小非,即小部分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5%以内。反之叫大非,即大规模的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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