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12期 财税观察

纳税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作者: 刘行星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人知情权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既是纳税人税权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也是公民知情权在现代社会的一种表现形式。纳税人作为税收征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其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常常被忽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纳税人取得并对等行使各项税权的基础性、前置性权利——纳税知情权亟需得到法律保障。

纳税人知情权是纳税人被告知、获取、寻求有关税收法律的制定、规定及税款支配与使用等与税收相关的政务信息的权利。就知悉的方式而言,纳税人知情权可分为“被告知”的“消极知情权”和“要求告知”的“积极知情权”;就知悉的内容而言,纳税人知情权既包括对税收法律的知悉,也包括对税款使用的知悉。在我国,纳税人知情权具体应包括:税收法律的制定、税收法律的规定及税款的支配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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