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12期 法治视界

“来源不明”被制裁

作者: 郭勇平 樊正军 上一篇 下一篇

【案列】

胡某某,男,1940年6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广东省兴宁县人,曾任广东省某市税务局局长、某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局长,2000年9月退休。2006年1月11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胡某某的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5322566.55元、港币77912.7元、美元23336.72元,减去胡某某的合法收入人民币1588476.48元、港币200000元、美元5000元,以及胡某某本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合法收入港币21000元、美元40000元后,胡某某仍有财产折合人民币3404043.18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6年12月,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于来源不明财产部分人民币3404043.1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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