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10期 业务指南

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抵退税新政与实务操作

王文清 姜磊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者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完善。为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掌握出口退(免)税新政,本刊特别推出系列解读分析文章,敬请关注。

一、调整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即对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3.纳税信用等级a级;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5.出口的外购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同时,明确规定,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也适用出口退(免)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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