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10期 业务指南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免退税新政与实务操作

王键 武卫善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调整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免退税的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外贸企业适用的出口免退税政策。新政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即免退税)。适用于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二是调整外贸企业免退税计税依据。新政规定,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免退税分为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和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出口两种形式。

1.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免退税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计税金额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为依据,计算并申报出口免退税。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作为免退税的计税依据,即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再直接出口的适用于免退税,进一步扩大了外贸企业适用出口免退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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