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11期 “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征文

风险告诫 税收宣传的重要内容

作者: 黄宾锋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纳税风险已成为征纳双方矛盾的主要节点。税收宣传作为一项长期性、专业性的工作,应该把风险告诫作为重要的宣传内容。风险告诫不是税务违法事项告知,而是通过各种形式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处理日常涉税事项时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提高纳税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法律责任意识,为化解征纳矛盾、提高征管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细分纳税风险情形,编制纳税风险目录,统一风险种类口径

税收风险,理论上分为税收执法风险和纳税风险。纳税风险就是潜在的税务违法行为。税务违法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账外销售、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等等。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在查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时,存在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告知有关税务违法行为的现象,引用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般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上作如下表述:“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票号为xx,并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造成少缴xx元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增值税xx元,并处xx元罚款。”纳税人接到这类文书时往往是一头雾水,他们知道自己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不知道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具体哪一项规定。笔者认为,在推行风险告诫的宣传模式时,应该根据行业税种来细化纳税风险情形、编制风险目录、统一风险种类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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