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6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财税体制科学化与税收程序契约化的法律路径

—兼评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作者: 李大庆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税收程序法是与实体法相互配合以确保税收法治化的一种规范类型。在税收之债理论之下,税收程序法的定位始终未能摆脱行政法的范畴,因而在整个税法日趋独立的发展过程中处于相对落后的位置。现代法学理论与制度的进步给税收程序法的突破带来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资源。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财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下,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征管法》其实承担着税收基本法的功能。在这个特定的阶段上,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应当积极借鉴法学理论和制度发展的成果,以契约化的理念来推动税收程序的制度转型,将税收征收程序从以管理为主线的单一维度拓展为协商、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三重维度,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程序性协调。

关键词:财税体制,科学化,税收程序,契约,税收法治


税收程序法是与实体法相互配合以确保税收法治化的一种规范类型。在税收之债理论之下,税收程序法的定位始终未能摆脱行政法的范畴,因而在整个税法日趋独立的发展过程中处于相对落后的位置。现代法学理论与制度的进步给税收程序法的突破带来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资源。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财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下,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征管法》其实承担着税收基本法的功能。在这个特定的阶段上,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应当积极借鉴法学理论和制度发展的成果,以契约化的理念来推动税收程序的制度转型,将税收征收程序从以管理为主线的单一维度拓展为协商、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三重维度,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程序性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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