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期
特别策划
二十年税收征管改革回望
上一篇 下一篇一、二十年来的税收征管改革
1994年,随着我国全面税制改革的展开,国家税务总局在征管方面也提出了“三位一体”的改革思路,即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这个改革的意义在于,我们开始认识到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把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权利还给他。这也是借鉴了国际经验。比如,日本、美国等,由于税制比较复杂,纳税人请税务代理帮助办理申报等涉税事宜,所以申报和代理是相互联系的。虽然“三位一体”并没有成为全国的征管模式,但是它提出了一个重要理念,就是申报是纳税人的事,要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997年税务总局起草了征管改革的报告,并经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其中提出了30字的征管模式,即“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这个模式初步解决了专管员管户的两个弊端:一是变上门收税为纳税人自主申报;二是把征管查做了分离。这个模式执行了7年,取得明显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时任总局局长的谢旭人将它概括为“疏于管理、淡化责任”。2004年,谢旭人局长提出采取三项措施解决,一是在30字模式之后加上4个字叫“强化管理”。二是在扬弃的基础上建立了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与专管员相比有“三不”,即不直接征收税款、不直接审批减免税、不直接进行税收处罚;同时规定税收管理员有六大项17小项职责。三是制定并实施了纳税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