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期
钟锐官信箱
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扩建如何确定计税成本?
上一篇 下一篇q 钟税官:
我单位于2001年建设了一套厂房,折旧按20年计提。2012年单位因经营业务扩张,将原厂房拆除扩建。请问新建厂房的计税成本应如何确定?
某企业
a某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