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期 钟税官信箱

分公司销售货物但未收取货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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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属于同一地区。最近总公司将一批货物移送到我公司进行销售,但该批货物销售时,我公司未收取货款,购货方直接将货款打入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票也由总公司开具。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某公司财务人员|a某公司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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