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4期 业务指南

小企业包装物的会计核算及计税问题浅析

作者: 秦燕 刘剑 上一篇 下一篇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包装物的会计核算有一些特别规定,本文从包装物出售、出租、出借及押金等方面阐述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税务处理。

一、包装物概述

包装物,是指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定为固定资产的材料,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而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应按其价值的大小和使用年限的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周转材料”或单设的“低值易耗品”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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