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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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2011年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被盗,报案后因案件未侦破,这笔资产损失一直没有确认。2013年11月,公安部门通知案件侦破,经确认,这次被盗案件我公司共计损失65万元。请问这笔2011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某企业财务人员|a 某企业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有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有关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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