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以旧换再”的税思考

作者: 吴清亮 施月梅 上一篇 下一篇

2013年7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303号,以下简称“方案”)正式下发,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所谓“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以旧换再”从属性来讲应当从属于以旧换新范畴,是以旧换新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这里的“新”必须是“再制造产品”,而非其他新产品或商品。

一、增值税如何计算

按照“方案”, 2013年,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再制造产品进行销售时,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对交回旧件的购买者,按照扣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的推广置换价格销售再制造产品,进行联单记录,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注明产品型号和数量。这里明确了享受“以旧换再”价格补贴的是“交回旧件的购买者”,销售价格为“扣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的推广置换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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