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企业获得的信托分红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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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去年投资了一项信托计划,按照信托计划规定,我公司最近收到信托项目的分红150万元。请问企业参与信托计划获得的分红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财务人员a某财务人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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