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否纳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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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2013年我公司为研发新技术,新招入一批研究开发人员,公司除支付研发人员工资外,还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请问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某企业财务人员李先生a李先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引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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