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分支机构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应在何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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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在外省。最近我公司购进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时间较短,符合税法有关加速折旧的规定。请问我公司应向分支机构还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加速折旧备案?具体应如何操作?

某企业财务人员a某企业财务人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八条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的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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