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6期 工作探索

再生耐火材料产业的发展需税收政策扶持

作者: 朱兴高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和能源环保等行业的迅猛发展,耐火材料产品的消耗量迅速增长。现实生产经营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尝试了利用废旧耐火材料生产再生耐火材料产品,究其根源,缺乏相关的税收政策扶持,经营管理实践与涉税事项处理中的历史问题是主要原因。

以辽宁省营口市为例,通过对不同规模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调研,仅以增值税为例,生产再生耐火材料产品企业的平均税负大大高于运用新耐火材料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在购入废旧耐火材料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这是由产生废旧耐火材料企业(以下简称“产废企业”)的“垄断型”处理方式决定的。产废企业在处置废旧耐火材料时通常会采用“整体外包”的形式,与相关企业和个人签订拆除工程的“大包”合同,由拆扒施工单位按产废企业提出的处置方式、完工时限和环保标准等要求完成标的物的拆扒工作,最终以拆下来的废旧耐火材料抵顶拆扒劳务费,废旧耐火材料由拆扒施工单位自行使用或对外转卖。再生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有时可以直接获得产废企业的拆扒合同,但更多的时候要向相关企业和个人购买,经常是“一手钱一手货”,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无法实施正常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企业所得税核算,即使能够取得,大多也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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